5人利用社交账号组织赌博 获利150余万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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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利用社交账号组织赌博 获利150余万元获刑

本文标题:5人利用社交账号组织赌博 获利150余万元获刑

随着微信这一社交软件的广泛普及,抢红包成了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消遣方式。然而,不法分子却将它“创新”利用,当成了手中违法犯罪的工具。近日,靖江法院对一起涉及5名被告人、获利150余万元的微信赌博案进行了判决,5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刑。

案 情 简 介

孙某是一名90后无业青年,长期混迹于各类赌博场或网络赌博群,结识了不少赌友。2017年2月,孙某和几位赌友结伙,利用手机建立了名为“金至尊娱乐城”的系列微信红包赌博群,组织群成员以“微信红包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立了抢包、比法等30倍牛牛玩法的赌博规则。之后,被告人刘某因为拉人进群参赌“有功”,也成为了“金至尊娱乐城”的群股东之一。在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里,该群参赌人员便已达到二百人左右。

为了保障赌博群的长期稳定运行,孙某等人还先后雇请了被告人谢某担任制图手,雇请被告人王某、陈某等人担任财务、发包手。每开一局,群主都会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金额,扣除制图手、财务手、发包手工资及玩家福利等款项之外,余下的金额则由群股东按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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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审 理

被告人孙某在担任该微信红包赌博群群主期间,获利共计151万余元,分得26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担任该微信红包群群主期间,获利共计99万余元,分得86000余元;被告人谢某、王某、陈某担任该群制图手、财务手、发包手期间,也分别获利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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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判 决

被告人孙某、刘某、谢某、王某、陈某等人结伙,利用手机在网络上组建微信群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处罚。因孙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此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谢某、王某、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劳动致富最光荣,赌博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顽疾,一旦沾染此种恶习,不仅会对家庭和谐造成严重影响,有甚者还会导致家破人亡,造成社会不安因素。所以,珍爱生命,远离赌博。

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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