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酒驾闯关卡被破胎 弃车逃跑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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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男子深夜酒驾闯关卡被破胎 弃车逃跑后自首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酒驾男”和“毒驾女”高速“闯卡” 南京交警侦办妨害公务全国第一案)
2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发生在机场高速上南京首起因驾车闯卡而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孔某,并当庭宣判犯罪嫌疑人孔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判处拘役5个月。
这不仅是南京交警首次办理的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案件,更是全国首起妨害警务辅助人员执法且未造成伤情后果的情况下,被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的案件。
3月7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又对另一起发生南京宁杭高速的因驾车闯卡而涉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倪某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犯罪嫌疑人倪某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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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酒驾闯卡被破胎 男子弃车逃跑后自首
2017年12月13日零时30分,深夜的南京机场高速并未像白天那样繁忙,南京交警高速五大队的民警在机场高速禄口公安检查站,像往常一样正在开展夜间酒驾查处。这时往溧水方向行驶的一辆悬挂苏A号牌的白色轿车通过收费站,驾驶员孔某看到前方的执勤警力不由得紧张起来,驾车缓缓地向前行驶。
“先生您好,请配合我们的检查”,当执勤警辅让驾驶人孔某对着酒精快速测试棒吹气时,驾驶人表现的很费劲,吹气总是断断续续。在执勤人员再三要求下,驾驶人才完整地进行了吹气,快速酒精测试仪立即亮起了红灯并报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此时,现场执勤警力立即要求驾驶人下车接受进一步检查,但驾驶人却并未理睬。
当执勤人员连续喊了三遍后,驾驶人突然猛踩油门,驾车撞开检查区域铁马,从破胎器上碾过,沿宁宣高速往溧水、高淳方向一路逃窜。闯卡过程中造成酒精测试棒损坏,所幸的是现场执勤人员反应迅速,躲避及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闯卡后,检查站值班领导立即带领警力追寻,最终在宁宣高速往溧水、高淳方向约36公里处(距离闯卡地点10公里)应急车道内发现了车胎已被扎破的涉事车辆,经过仔细搜查,现场未发现嫌疑人踪迹。
南京交警支队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办案民警调取了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进行观看分析,详细了解了现场处置情况,全面固定了案件的相关证据。经全力侦办,确定车主孔某即为涉事车辆驾驶人,案情基本明确清楚,专案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以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专案组办案民警强大的心理攻势下,犯罪嫌疑人孔某(男,28岁,江苏南京人,2015年因醉酒驾车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被公安机关吊销驾照)在案发后第三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面对办案民警,孔某十分后悔,对其驾车冲闯检查站的行为供认不讳。据其交待,他在高淳某饭店工作,12日晚上,他和几个朋友在浦口区吃饭,席间喝了一瓶多啤酒,之后就和朋友一起住进宾馆,准备第二天再回高淳。“我在宾馆休息了会,觉得浦口离高淳太远了,第二天一早还要回高淳上班,同时觉得这么晚了,高速上车少,自己头脑也还清醒,开车应该没事,就想晚上赶回高淳。”孔某向民警说道。对于自己当时驾车闯卡的行为,孔某十分后悔,向办案民警交待,“当时自己在接受酒精吹气检测时十分害怕,害怕自己因无证驾驶被查到,在测试结果显示自己酒后驾驶后,就一时糊涂,想逃避处罚,于是就驾车逃跑,后来因车胎损坏车辆已无法行驶,就将车子丢在路边,在高速上拦了一辆车回了高淳。”
女子“毒驾”驾车闯卡 带倒辅警被刑拘
2017年12月13日,当天凌晨5时40分,南京交警高速六大队民警正在宁杭高速上坊检查站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这时一辆黑色宝马轿车驶入检查区域,驾驶员倪某(女,29岁)随后出示了驾驶证,当现场警务人员经过查询发现驾驶员倪某存在“毒驾”嫌疑时,遂告知倪某让其下车接受进一步盘查,并用手试图拉开车门,但由于车门上锁并未成功。倪某面对现场警务人员的指令无动于衷,此时突然猛踩油门加速逃逸,现场一名辅警因躲闪不及被车辆带倒受伤,经鉴定辅警伤情为轻微伤。
随后南京交警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1月8日在某公司内将犯罪嫌疑人倪某(女,29岁,安徽马鞍山人,2016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浦口分局处治安拘留)抓获,并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查,12月13日凌晨,倪某与他人在常州某宾馆内吸食毒品后,驾车从常州返回南京,当行驶至宁杭高速上坊检查站时面对民警的盘查时,害怕被查处于是驾车闯卡。
专家点评:
闯卡不再只是行政处罚,而是违法犯罪
近年来驾车冲闯公安检查站和交警执勤卡点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违法者暴力闯卡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违法行为往往难以认定,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区仅对其处以十日以下拘留,违法成本太低。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意见,只要行为人在方法上有“加大油门”以逃避检查可以认定为阻碍执行公务的暴力方法,就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违法者在公共道路上驾车暴力冲卡,不仅严重危害了周围群众、执勤警力的生命安全,而且过低的违法成本还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驾车冲卡类案件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前大多数都没有事先预谋,更多的是由于情景刺激下产生违法动机,失去理性,目的明确,想要尽快逃离现场,因此表现出随机性、突然性等特点,让执法人员防不胜防。?当机动车被不计后果的逃逸者所驾驶,就演变成危及不特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作案工具,危害难以估量。该类案件由于发生突然,且利用汽车为犯罪工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一线执勤的警务人员都造成极大的人身威胁,如果没有一定的预防、保护措施和事后严肃处罚措施,将会影响一线交通警务工作人员工作安全感。
这两起案件虽然未造成严重的警员伤害后果,但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实施犯罪的方法,依然体现了此类案件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对于该起案件能够以妨害公务罪立案并最终以妨害公务罪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处罚,直接维护了一线交警及警辅的合法权益,更是为公安机关依法执法撑腰打气。
警察的执法权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服从并配合警察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和人民警察执法权威,既事关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
本案作为南京交警办理的首起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案件,有效维护公安执法权威和民警、警辅合法权益,极大震慑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后,南京交警将继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支撑,加大侦办查处力度,构建起更严密、更健全的执法体系,全力保障一线执法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进一步创造和谐、有序、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2017年11月16日,高速七大队新集公安检查站警务辅助人员在对一辆号牌为苏AF***3的白色奔驰小型越野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车内人员系吸毒人员,遂让驾驶员靠边停车准备进一步检查。民警史伟年当即要求驾驶员提供驾驶证和行驶证。犯罪嫌疑人此刻突然发动汽车并加速行驶,史伟年瞬间抓住车辆方向盘要制止嫌疑人逃逸,史伟年被拖行数十米后,由于车辆速度过快被甩出并遭车辆后轮碾压,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而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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