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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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无锡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案件典型案例
近年来,无锡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从严从重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全面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无锡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现向社会公布五起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周某、范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江阴法院)(使用工业松香对猪头进行脱毛)
案情简介:2013年底至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在经营猪头肉店时,明知使用工业松香加工肉制品对人体有害,仍指使被告人范某或自行将先前从他处购进的工业松香与新购进的食品级松香甘油酯混合使用对猪头进行脱毛,后予以烹制并销售他人食用,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获利15余万元。其中,范某于2013年底至2014年12月,在明知工业松香加工肉制品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在周某指使下使用上述混合松香为猪头脱毛,期间,该猪头肉店销售金额30余万元。另查明,周某接办案部门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范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被告人周某、范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其中周某系主犯;范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情形均系自首,违法所得已退缴,分别予以减轻处罚。江阴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范某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警示意义:用工业松香给猪、鸭等禽畜脱毛是农村地区以前的普遍做法。但工业松香中重金属含量不定、酸值偏高,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应当以食品级松香甘油酯替代。被告人周某经营的猪头肉店系当地远近有名的熟食店,已经营十数载,食客众多,甚至还给当地规模较大的酒店供货。其在偶然得知自己店内一直使用的工业松香对人体有害,此种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但考虑到店内留有的大量工业松香,仍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利益,继续使用工业松香为店内的猪头脱毛。本案反映出经营者为节约成本不顾消费者利益,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消费者购买禽类时,如果需要商家帮助脱毛,一定要留意询问其脱毛的方式,闻到松香味更要仔细观察商家使用的“脱毛剂”中是否有杂质,以防购买“有害禽类”。
张某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宜兴法院)(在茶叶中添加保泰松)
基本案情:2016年3月份起,被告人张某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名为“路易购物城”、“汇意特产店”、“广西特产基地”店铺,销售明知是进购渠道不正规或有质量问题的“安康骨刺全松丸”、“广西大明山 黑骨藤长寿茶”、“桂客缘 苗家山寨黑骨藤长寿茶”等药品、食品,并通过绑定的支付宝账号收取货款。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间,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向他人销售上述药品,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
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间,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向他人销售“桂客缘 苗家山寨黑骨藤长寿茶”固体饮料食品,销售金额6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假药而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达160000余元;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食品而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达6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宜兴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警示意义:在不少消费者众心中,一方面他们认为是药三分毒,因此迫不得已不会常年吃药,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意识的增强,他们往往会服用一些自认为有用的保健产品。一些不法商家看准上述“商机”,擅自生产、销售所谓的“保健产品”,这些商品没有正规的保健产品批号,生产条件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条件,并且他们为使这些“保健产品”让服用者产生效果,违法添加一些药用成分,服用这种“保健产品”,非但不会产生保健效果,还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消费者一定要科学选用保健产品,首先还是要请医生评定自己是否需要服用保健产品,其次在选用保健产品中,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不要贪图便利和便宜,购买到有毒、有害的产品。
喻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江阴法院)(使用罂粟壳熬制汤汁后搬入凉菜)
案情简介:被告人喻某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在自己开设的凉菜店内,用罂粟壳熬制汤汁,并拌入凉菜内销售给他人食用。另查明,
裁判结果:被告人喻某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确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江阴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警示意义:餐饮行业中,很多商家为了使食物味道鲜美,会在火锅、麻辣烫、卤制品等的汤料和辅料中添加少量的罂粟壳及其水浸物,从而吸引回头客,增加食品销售量。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小商贩以为添加少量罂粟壳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不构成犯罪。其实不然,罂粟壳作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长期食用易成瘾,且会对人体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可能导致慢性中毒,其危害不容小觑。以往调查显示,添加罂粟壳的不法行为主要存在于小餐店、火锅店、烧烤店、麻辣烫店、凉皮店等餐饮场所,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就餐时应提高警惕。
王某销售假药案(新吴法院)(肉毒素)
案情简介:2015年年底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无锡市新吴区、锡山区等地,先后六次向他人销售并注射“BOTOX”A型肉毒素共6支,非法获利8100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新吴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警示意义: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选择医学美容,因国内产品缺乏多样化、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利润空间巨大,从而滋生了“微整形”行业,他们利用许多爱美人士或选择明显低于市场价产品,或盲目相信境外产品的心理非法销售来源不明、具有潜在危害的美容药品。因此,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不要跟风盲从,尽量选择正规医疗机构接受服务。
洪某销售假药案(滨湖法院)(降血糖药)
案情简介:2008年起,被告人洪某从他处购进金杞胶囊、玉竹黄精丸、亚克胶囊对外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洪某经营的某食品商行查获金杞胶囊774瓶、玉竹黄精丸182瓶、亚克胶囊146瓶。经检验,上述金杞胶囊、玉竹黄精丸、亚克胶囊均应按照假药论处。
裁判结果:被告人洪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滨湖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洪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警示意义:药品与一般的商品不同,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站、药店如果要出售药品,必须得到国家药监局的授权方可。目前,很多没有资质的网站、店铺会打出诸如“权威老专家”、“患者”的名义,使用“根除、根治、不反弹、药到病除”等字眼,欺骗性极强,消费者要擦亮眼睛,不可轻易相信。尤其针对老年人常用的降压、降血糖药品更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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